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被 告 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甘能博
人
被 告 廖鳳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