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8號
上 訴 人 吉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富忠
上 訴 人 劉阿媖
高駿傑
高琪淋
高馨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吉即元奕廣告社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0,00
0元,應徵
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35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