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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2號 上 訴 人 玉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聖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