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彥恆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林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