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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3,3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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