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彥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林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
3,3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