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 上 訴 人 蔡東宏 被 上訴人 群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賴淑珍 被 上訴人 賴振嘉       陳佳青       楊國倩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    公司股東求為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或無效),此乃基    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    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    益定之。茲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    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    33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欠新臺幣14,335    元;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欠繳之一審訴訟費用(    新臺幣14,335元)及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6,002元),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