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83號
原 告 洪秋玉
興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鴻圖
被 告 陳嘉文
陳詹月美
陳佩君
陳誼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
,應以
上訴人上訴先、
備位聲明其中價額最高者即2,000,000 元
定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