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2號
原 告 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
被 告 王淑珠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16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