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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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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價購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53號 原   告 光和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源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被   告 呂政家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何俊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 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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