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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顧問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鴻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音緣、慈惠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顧問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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