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9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增雄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翁羿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萬5334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02.37平方公尺×民國104
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萬01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
應有部
分4分之1=528萬533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受敗訴
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528萬5334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8萬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