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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9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增雄 被上訴人被   告 翁羿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8萬5334元(計算式: 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702.37平方公尺×民國104 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萬0100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應有部 分4分之1=528萬533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受敗訴 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528萬533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萬0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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