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長鴻特種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綉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速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返還
定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764,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7,78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