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原   告 陳文樟       蘇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當事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查報出資購買 臺中市○○區○○段○○○○號及同段194-11至194-15地號土地全 部價金之證明,原告陳文樟、蘇玉蘭應查報實際管理原告源力企 業有限公司資本、業務、財務、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務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