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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律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文樟       蘇玉蘭 上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99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6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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