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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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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懋印刷機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洋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鉦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52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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