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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雲 被   告 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月5日裁 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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