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 告 冠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素雲
被 告 張永安即安好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1月5日裁
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
10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