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反訴被告  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13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有10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惟反訴原告逾期迄今尚未繳納,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反 訴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