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律師
反訴被告 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4年7月13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5,400元),有104年7月13日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稽,
惟反訴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繳納,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屬實,
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反
訴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