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被告即
反訴原告與原告即
反訴被告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提出反訴狀對反
訴被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反訴事件,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
經
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反訴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