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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8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銘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發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黃士哲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祥錩企業社即蘇玉蘭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提出反訴狀對反 訴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反訴事件,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反訴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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