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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2號 原   告 通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筆 被   告 旺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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