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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中港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冬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以104年度補字 第29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該項裁定業於同10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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