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7號
原 告 中港報關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秋冬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顯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2日以104年度補字
第29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
。該項裁定業於同104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
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
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