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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頭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 字第88號給付頭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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