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秩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
字第88號給付頭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