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頭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頭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玖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上開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 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 上訴人於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後聲請返還溢繳之金額,程序上 自屬適法,合先敘明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37,500元,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19,216 元,嗣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其提起上訴,僅就其中之147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故依法上訴人應補徵之裁判費係23,329 元。本院於104年9月24日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28,824 0元,並經上訴人補繳完畢,此有本院民事裁定及上訴人繳 費收據可稽,是依上揭說明,本院就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部 分有溢收之情事,溢收金額係5,495元(28,824元-23,329 元=5,495元)。故上訴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5,495元, 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l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