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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劉長甫即長甫機械工業社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   告 聯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財 訴訟代理人 吳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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