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劉長甫即長甫機械工業社
訴訟
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複代理人 歐連中
被 告 聯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財
訴訟代理人 吳月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