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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聯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萬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長甫即長甫機械工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3,43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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