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聯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萬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長甫即長甫機械工業社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33,437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