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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上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文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3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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