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上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建文
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羅鈺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35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06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