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邱冠霖
訴訟
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被 告 首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峯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10日上午9 時20分
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