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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邱冠霖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首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峯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10日上午9 時20分 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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