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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邱冠霖 訴訟代理人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首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峯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 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原判決正本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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