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邱冠霖
訴訟
代理人 侯志翔
律師
被 告 首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峯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
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原判決正本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
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
言
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
言
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