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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國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大川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   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798,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逾期不   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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