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內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大川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國家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05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致本院無從判斷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上訴範圍,復未繳納
上訴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
按上訴
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 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
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798,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960 元。
逾期不
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二)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三)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