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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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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代理人 葉柏岳律師 被   告 聚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惠 被   告 黃承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瑋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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