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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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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柴芳俊 訴訟
代理人
葉柏岳
律師
被 告
聚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惠 被 告 黃承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 人 翁瑋律師 上
當事人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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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