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東良
張守謙
被
上訴人 鄭釧銘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鐘文勝
被 上訴人 黃俊翔
邱瓊瑩
張麗珍
林明科
陳銘豐
徐珮甄
楊翠嬅
柯淳勛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褚淑惠
被 上訴人 林紅枣
吳淑惠
陳美瑤
李小君
吳佳益
張沛儒
廖芷宜
承昊數位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驛恩
被 上訴人 王仁鴻
賴明輝
簡偉倫
林宗漢
江振基
莊宏章即信翔企業社
項必忠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 上訴人 吳楊采蘋
張明村
鍾蕙宇
邱仕宇
莊立尉
黃洪美雲
林長宗
李孟津
林俊良
曾茂鈞
林鈺庭
蔡明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6,912元,應徵
裁判費125,79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5,794元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