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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東良       張守謙 被 上訴人 鄭釧銘       龍澤印刷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鐘文勝 被 上訴人 黃俊翔       邱瓊瑩       張麗珍       林明科       陳銘豐       徐珮甄       楊翠嬅       柯淳勛       淞普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褚淑惠 被 上訴人 林紅枣       吳淑惠       陳美瑤       李小君       吳佳益       張沛儒       廖芷宜       承昊數位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驛恩 被 上訴人 王仁鴻       賴明輝       簡偉倫       林宗漢       江振基       莊宏章即信翔企業社       項必忠       亦威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碧芬 被 上訴人 吳楊采蘋       張明村       鍾蕙宇       邱仕宇       莊立尉       黃洪美雲       林長宗       李孟津       林俊良       曾茂鈞       林鈺庭       蔡明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66,912元,應徵裁判費125,794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5,794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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