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冠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欽昌
被 告 朱秋榮
劉仕信
劉仕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104 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