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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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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紅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峰民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第一審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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