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紅堡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麗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峰民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0號第一審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何紹輔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