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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原   告 皇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少芃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吳恆安律師       葉姿君 被   告 Eversharp Pro Inc.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Jonathan Scott Hunt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參與 言詞辯論之開庭通知書遭退回,致未合法送達,本件訴訟即 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具狀陳報被告2人在 美國之最新住居所地址,以利本院重新送達訴訟文書。倘原 告無法查明被告2人新址,則請具狀聲請對被告2人為公示送 達,俾利訴訟順利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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