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威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進財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2號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3月2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