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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洲樂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蔚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敏明       王莉霜       王胡森       王莉慧       王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26 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27,400元【計算式:(6,300 元×1708平方公尺)+ (3,400 元×1255平方公尺)=15,02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16,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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