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洲樂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雅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智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王蔚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敏明
王莉霜
王胡森
王莉慧
王莉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26 號
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27,400元【計算式:(6,300 元×1708平方公尺)+
(3,400 元×1255平方公尺)=15,027,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216,3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