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 告 永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玉枝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
複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鈞
被 告 陳美蓮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玆因
本件系爭借據、
本票及
抵押權設定契
約是否係偽造及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之依據為何,
尚屬不明而應調查,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
於108 年12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進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