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 告 禾逸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雅凡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
被 告 耐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麗琴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照明律師
被 告 鄭崑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
民事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3年8月間即遷移至
系爭火災廠房開始營運
,並稱「可傳喚鄭佩君到庭證明」(見民事準備二狀),被
告就此如有爭執,即有傳喚證人到庭作證之必要。
二、原告請求損害項目中,何部分屬消耗性物品或原物料?何部
分係屬設備?請
予以分列說明。又被告是否僅就附表(本院
卷一第20頁)編號7-3之光陽機車主張計算折舊?如尚有其
他折舊之
抗辯,請具體說明之。另原告應將被告抗辯應折舊
計算之項目予以計算折舊後之金額後製成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