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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1號 原   告 禾逸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雅凡 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律師 被   告 耐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麗琴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照明律師 被   告 鄭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 民事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03年8月間即遷移至系爭火災廠房開始營運 ,並稱「可傳喚鄭佩君到庭證明」(見民事準備二狀),被 告就此如有爭執,即有傳喚證人到庭作證之必要。 二、原告請求損害項目中,何部分屬消耗性物品或原物料?何部 分係屬設備?請予以分列說明。又被告是否僅就附表(本院 卷一第20頁)編號7-3之光陽機車主張計算折舊?如尚有其 他折舊之抗辯,請具體說明之。另原告應將被告抗辯應折舊 計算之項目予以計算折舊後之金額後製成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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