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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智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律師 被   告 優必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廷彰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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