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原 告 翊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光智
訴訟代理人 陳君瑋
律師
被 告 優必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廷彰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7月2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