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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郭郁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萱、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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