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郭郁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育萱、拓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
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