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柒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慧玲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 告 游瑞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