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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均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家佐、德億發企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 字第3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10,159,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2,11 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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