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為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被 告 張宸彬
粘為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完足據繳納
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
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
是
以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
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
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
院28年滬抗字1 號判例、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
旨
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十三人起訴聲明原為:「被告等人應
連帶給付原告
每人約新臺幣(下同)89萬元整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
院卷第2 頁),並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 萬0,00
0 元,有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833 號裁定
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10頁),
嗣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更正
上開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所示金額及自本訴狀繕本(即原告104 年10月28日民事
準備
程序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6 頁、第159 頁)。經核
前
揭原告就聲明本金金額之更正,請求本金總額如附表「總計
」欄所示,其
求償金額總計為1,232 萬3,845 元,
核屬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前開
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232 萬3,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萬3,816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6,688 元,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 表
┌──┬───┬─────┬─────┬─────────┐
│編號│ │ 土地持分 │土地單價 │ 求償金額 │
│ │ │(平方公尺)│ │(計算式:土地持分 │
│ │ │ │ │土地單價) │
├──┼───┼─────┼─────┼─────────┤
│ 1 │邱素女│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2 │李金菊│9.91 │75,625元 │ 749,443元 │
├──┼───┼─────┼─────┼─────────┤
│ 3 │高嘉宏│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4 │蘇慧芬│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5 │溫冠勳│22.29 │75,625元 │ 1,685,681元 │
├──┼───┼─────┼─────┼─────────┤
│ 6 │王俊釗│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7 │許秋香│12.38 │75,625元 │ 936,237元 │
├──┼───┼─────┼─────┼─────────┤
│ 8 │許世彬│13.37 │75,625元 │ 1,011,106元 │
├──┼───┼─────┼─────┼─────────┤
│ 9 │林美惠│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10 │林美貞│11.39 │75,625元 │ 861,368元 │
├──┼───┼─────┼─────┼─────────┤
│11 │董良玉│9.41 │75,625元 │ 711,631元 │
├──┼───┼─────┼─────┼─────────┤
│12 │林采嬑│11.39 │75,625元 │ 861,368元 │
├──┼───┼─────┼─────┼─────────┤
│13 │張寶珠│13.37 │75,625元 │ 1,011,106元 │
├──┴───┴─────┴─────┼─────────┤
│ 總計 │12,323,84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