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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0號 原    告 邱素女        李金菊        高嘉宏        蘇慧芬        溫冠勳(原為溫明東)        王俊釗        許秋香        許世彬        林美惠        林美貞        董良玉        林采嬑        張寶珠 上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被    告 張宸彬        粘為俊        總太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錫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完足據繳納裁判費,本 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   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   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定有明文。是   以形式上之訴主張數項標的,無論為訴之客觀合併或訴之主   觀合併,因其實質上為數訴,故其計算標的之價額,應將數   項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司法院院字第1147號解釋、最高法   院28年滬抗字1 號判例、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等十三人起訴聲明原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   每人約新臺幣(下同)89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   院卷第2 頁),並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1,157 萬0,00   0 元,有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833 號裁定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10頁),嗣於民國(下同)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更正上開聲明為:「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   所示金額及自本訴狀繕本(即原告104 年10月28日民事準備   程序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6 頁、第159 頁)。經核前   揭原告就聲明本金金額之更正,請求本金總額如附表「總計   」欄所示,其求償金額總計為1,232 萬3,845 元,核屬擴張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依前開   規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1,232 萬3,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04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萬3,816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   6,688 元,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 表 ┌──┬───┬─────┬─────┬─────────┐ │編號│   │ 土地持分 │土地單價 │  求償金額   │ │  │   │(平方公尺)│     │(計算式:土地持分 │ │  │   │     │     │土地單價)    │ ├──┼───┼─────┼─────┼─────────┤ │ 1 │邱素女│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2 │李金菊│9.91   │75,625元 │  749,443元   │ ├──┼───┼─────┼─────┼─────────┤ │ 3 │高嘉宏│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4 │蘇慧芬│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5 │溫冠勳│22.29   │75,625元 │ 1,685,681元   │ ├──┼───┼─────┼─────┼─────────┤ │ 6 │王俊釗│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 7 │許秋香│12.38   │75,625元 │  936,237元   │ ├──┼───┼─────┼─────┼─────────┤ │ 8 │許世彬│13.37   │75,625元 │ 1,011,106元   │ ├──┼───┼─────┼─────┼─────────┤ │ 9 │林美惠│11.89   │75,625元 │  899,181元   │ ├──┼───┼─────┼─────┼─────────┤ │10 │林美貞│11.39   │75,625元 │  861,368元   │ ├──┼───┼─────┼─────┼─────────┤ │11 │董良玉│9.41   │75,625元 │  711,631元   │ ├──┼───┼─────┼─────┼─────────┤ │12 │林采嬑│11.39   │75,625元 │  861,368元   │ ├──┼───┼─────┼─────┼─────────┤ │13 │張寶珠│13.37   │75,625元 │ 1,011,106元   │ ├──┴───┴─────┴─────┼─────────┤ │        總計        │12,323,8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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