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群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玉貞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
被 告 蔡東宏
楊育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因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以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
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本院於
105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
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民事事件於105年8月11日
宣示判決後,經該民事事件之原告
蔡東宏(即本件被告)提起
上訴,復經
上訴人蔡東宏撤回上
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12月16日105中分
東民宙決105上439字第16037號函文
可按,
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