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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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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金錢、股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   告 群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玉貞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被   告 蔡東宏       楊育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民國104年度訴字第 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本院於 105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67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 民事事件於105年8月11日宣示判決後,經該民事事件之原告 蔡東宏(即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復經上訴人蔡東宏撤回上 訴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12月16日105中分 東民宙決105上439字第16037號函文可按,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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