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方衛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澄鋒
被 告 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耿德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以
104 年度補字第10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6 月15日送
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
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即
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