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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方衛良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澄鋒 被   告 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耿德 上開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9 日以 104 年度補字第10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6 月15日送 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未補正之事 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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