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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周水波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被   告 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戎建民 被   告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第2項、第4項、第6項、第7 項、第9項、第11項,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倒數第11行中關於「阿 華師茶葉股份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阿華師茶業股份有 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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