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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建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軒 被   告 劉元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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