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原 告 東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茂峯
被 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7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
附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上
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