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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原   告 東竟消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峯 被   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9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76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收受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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