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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原   告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維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被   告 陳振賢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時五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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