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明維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4年
度重訴字第482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前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
,至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登報道歉部分,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5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