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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加州健康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因104年 度重訴字第4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 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00元 ,至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登報道歉部分,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4,5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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