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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昱維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49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7,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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