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昱維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491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9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07,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